申请人:INCYTE HOLDINGS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0977号“OFEZUM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1090595号商标、第1313630号商标、第241415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16类、第44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