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ACE RESULT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0631号“RACE RESUL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根据自身企业名称与特殊的三维图形设计相结合从而形成的。申请商标在中国经多年宣传和使用,已在赛事计时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早已为世界范围内的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这也进一步加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ACE RESULT”,可理解为“比赛结果”,用在指定商品及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4类、第40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