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918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86999号商标“H”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和含义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8699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869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