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国军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知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16147号“造物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474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
申请人:胡国军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知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16147号“造物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474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