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OLDECK TEXTIL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4、25类第783923号“CARINTH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584786A号、第1427390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第628519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076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55896548号、第47004778号、第599673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7、24、25类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六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五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上述裁决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尚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和宽展续展期内。
经复审我局认为,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所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易被消费者识别为英文“CARINTHIA”及图形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三“CORINTHIA”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被子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六已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核准注册,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所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