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981787号“卡萨米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卡萨米亚 68981787

阅读:62332 2025-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卡萨米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街街 委托代理人:知讼法律咨询(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08日对第68981787号“卡萨米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烘焙食品企业。争议商标与第19…

  申请人:河南卡萨米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街街

  委托代理人:知讼法律咨询(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08日对第68981787号“卡萨米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烘焙食品企业。争议商标与第19600501号“卡萨米亚西点面包 KSAMIYA”商标、第19599962号“卡萨米亚西点面包 KSAMIYA”商标、第22952230号“万省卡萨米亚 WSKSMY及图”商标、第61248104号“卡萨米亚”商标、第67503055号“卡萨米亚”商标、第61241115号“卡萨米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于相同地域,且同属于相同行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已造成诸多不良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简介、主体信息;所获荣誉;竞赛照片、研讨会照片;公益捐赠证书;完税凭证;采购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门店照片及门店地址明细;媒体报道及部分活动照片;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第20331305号“卡萨米亚”商标的延伸性注册。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抢注情形。申请人无实质性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争议商标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销售合同、发票、网店交易及评价截图、公证书等;在先民事判决书;广告发票、销售发票、采购发票;以“卡萨米亚”为字号的公司基本信息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在坚持前述无效宣告理由的基础上,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能佐证其主张。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最早使用卡萨米亚字号的工商信息;被申请人曾开设蛋糕房的工商信息;行业协会证明;部分审计报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3日在第29类糖渍坚果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23年10月21日的第1860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3年10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但在后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面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畴,我局将依据上述条款审理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大部分为系列引证商标在烘焙蛋糕等食品上的使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渍坚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字号或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亦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成立。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形,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注册管理秩序。因此,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

本文《关于第68981787号“卡萨米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卡萨米亚 6898178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67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