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孝富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9154453号“MG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2455号决定,于2024年0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2455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20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水箱、汽车发动机冷却用风扇、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柴油滤清器、马达和引擎用风扇、联轴节(发动机部件)、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继续有效,在发电机组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检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有任何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许可给温州迈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用于生产、制造与销售相关活动。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主营商标,一直处于被使用状态。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采购合同、购销合同、发票;
3、产品宣传册、朋友圈展会宣传截图、产品及车间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性使用。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网络问答及商标网检索结果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瑞安市邦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等商品上,于2012年3月7日获准注册,于2019年10月27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林孝富,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复审商标于2023年12月29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授权温州迈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3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未显示时间,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