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陶氏化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创奥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对第36015372号“DOV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3848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商标撤销公告期号为1947,公告时间为2025年8月13日。据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已被撤销,本案应予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