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保定市纪师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德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纪晶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538668号“老纪瓜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3324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3324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21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货物展出、广告、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继续有效,在会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合法、公开地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经营的保定市竞秀区老纪炒货厂企业信息、在先判决书、决定书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由被申请人合法有效使用,并没有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线上宣传截图;
2、被申请人及纪亮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推荐表、收据、交易明细等;
3、商标使用授权书;
4、门店照片;
5、商业管理合同及转账凭证、广告服务合同及发票;
6、检验报告;
7、宣传图片;
8、拼多多销售截图、评价;
9、荣誉证书;
10、销售合同、销售单、物流单、发票、小票、转账记录;
11、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信息、法院调解短信;
12、关系证明、代理委托书、在先判决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门店照片、商标使用授权书等证据与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11基本相同,此外,被申请人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3、作品登记证书。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等服务上,于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24年5月21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6-13或未显示复审服务,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时间,证据3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的商标为第28696585号“老纪瓜子”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5广告服务合同左上角的“老纪瓜子”文字与其他文字字形明显不同,虽有发票,但不能将发票与合同所记载的事项与复审商标当然相关联,商业管理合同及转账凭证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