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食尚美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贵州省菜速达生鲜配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210221号“菜速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0626号决定,于2025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企业宣传册、网络报纸宣传、监控设备安装合同、通风系统安装合同、垃圾分类放置通知、装修垃圾清运协议、食品审查书、计量检测校准书、食品销售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申请人一直不断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被许可使用人企业全景图片;
3、房屋租赁合同;
4、食品经营许可证、配送合同及发票;
5、车身广告图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6、申请人企业介绍资料及宣传册、报纸宣传资料;
7、网络检索资料;
8、监控设备安装合同、冷暖智能舒适家安装合同、垃圾分类通知、建筑装修垃圾清运承保协议书、相关审核/审查资料;
9、产品指定计量检测校准书;
10、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食品经营许可证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宣传资料并无时间信息,房屋租赁目的是餐饮并非广告等服务,配送合同及发票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服务并不是复审服务,发票形成时间多不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车身广告模糊不清,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和时间。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无锡食尚美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6年8月20日。经核准,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已变更为江苏食尚美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21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期间是否在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可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证据2、5、6、7为单方自制证据或网络检索资料,缺乏真实有效的证据形成时间,且不能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3、4、8、9、10体现的是申请人安装监控设备、其他设备、垃圾分类及清运等事宜的资料以及其为其他单位配送蔬菜、销售蔬菜等的合同、发票、资质证明资料等,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使用。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