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283814号“甲酿大师”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甲酿大师 72283814

阅读:33581 2025-09-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酒小淘(三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吉林省轩鹤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6553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9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50199701号“酿大师…

  申请人:酒小淘(三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吉林省轩鹤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6553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9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50199701号“酿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原异议人在先核准注册并长期使用的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啤酒品牌,被异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二者共存使用在相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在“姜汁啤酒;果味啤酒;小麦啤酒;啤酒;生啤酒;精酿啤酒;麦芽啤酒;大麦啤酒;全麦芽啤酒”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异议商标“甲酿大师”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199701号“酿大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大麦啤酒;果味啤酒;小麦啤酒;精酿啤酒;全麦芽啤酒;生啤酒”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83814号“甲酿大师”商标在“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大麦啤酒;果味啤酒;小麦啤酒;精酿啤酒;全麦芽啤酒;生啤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因此,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意见与在异议阶段提交的申请理由大致相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后由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大麦啤酒;果味啤酒;小麦啤酒;精酿啤酒;全麦芽啤酒;生啤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无酒精饮料”商品上准予注册。

  2、引证商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被异议商标的构成文字“甲酿大师”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文字“酿大师”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大麦啤酒;果味啤酒;小麦啤酒;精酿啤酒;全麦芽啤酒;生啤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原异议人所述的其他异议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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