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062138号“雪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雪椿 68062138

阅读:50799 2025-09-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雪椿酒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鸣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对第68062138号“雪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067862号“越乃雪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申请人:雪椿酒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鸣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对第68062138号“雪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067862号“越乃雪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在京东和天猫经营销售日本清酒的网店,理应对日本清酒品牌有更深的了解,被申请人不但没有选择合理避让,而是对日本酒企的商标进行抢注,具有明显复制、摹仿和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真正权利人的商标信息和异议受理通知书、相关裁定和判决;申请人商标信息、“越后国”的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获奖列表、小红书的分享帖;申请人“雪椿”产品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4年8月21日第1900期《商标公告》中,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3年10月20日止。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雪椿”与引证商标“越乃雪椿”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本案不存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述规定的基础。故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

本文《关于第68062138号“雪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雪椿 680621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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