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喷达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郜小飞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6日对第67201773号“BONTAZNOZZ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7类国际注册第1402438号“BONTA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被申请人近四年申请注册了50件商标,其中35件为第7类,不乏多枚商标抄袭、摹仿了他人知名或强显著性的品牌,多数为汽车、机械设备行业,亦存在通过添加“NOZZLE”构成新商标,且部分案件被驳回、不予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信息;商标许可协议;产品包装、销售发票;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品牌介绍;在先裁定;参展合同、发票;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2年9月14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交流发电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非金属止回阀(机器零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70余枚商标,其在第7、16类等商品上申请了“JDEERE”、“DFEV”、“PENDA”、“劲龙擎”、“NOX-RUST”等商标,上述商标与部分汽车企业的商标相近。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不乏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