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君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千年老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对第66530697号“君子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5902号“君子及图”商标、第33122709号“君子醉”商标、第33123576号“君子宴”商标、第33123330号“君子六德”商标、第33123235号“君子典藏”商标、第33123231号“君子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君子”系列商标,极易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档案信息;2、在先裁决书;3、产品照片;4、线上平台销售截图;5、荣誉证书等。
被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白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君子”,文字构成相近且并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诸引证商标,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