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姚戈
申请人因第47687273A号“智云领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3245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21年04月22日至2024年04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的会议活动照片、网络媒体宣传报道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复审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浙江公司举行助力高质量推进数字化改革行动大会新闻稿;2、图册链接及部分图片、图册;3、视频-新动能成果现场发布;4、推文;5、智云领航 SMART产品服务体系PPT稿件;6、现场照片;7、媒体报道;8、活动议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0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4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2类“质量控制”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活动现场图片、会议议程、推文、媒体报道及图片链接等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非复审商品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证据。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