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赢世网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卡吉米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对第32093833号“柚窝YOUW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多为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进行售卖,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2、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详情。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苏州迪莉多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核准于2024年1月20日名义变更为常熟卡吉米商贸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该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5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BABY MANGO”、“同纤堂”、“珂薇姿”、“虎步士”“古凡黎”等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包括“BABY MANGO”、“同纤堂”、“珂薇姿”、“虎步士”“古凡黎”等三百余件商标,且其对此亦无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