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市如唯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始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宝得适儿童安全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55292号“百变博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99907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2月19日至2024年02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授权书;
2、淘宝店铺商品售卖页面截图;
3、订单页面截图;
4、经公证的商品售卖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存在明显瑕疵,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在中国大陆进行过公开、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泉州市页任商贸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淘宝店页面截图;淘宝搜索结果;其他网站页面。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复审请求。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陨石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0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轨道运载工具;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婴儿车车篷;马车;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11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2024年02月1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的商标授权使用行为与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系。证据2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显示的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显示的汽车坐垫等商品非本案复审商品。证据4公证书为复印件,即使确实进行了公证,公证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商品售卖页面并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轨道运载工具”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