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963840号“LR LONG-RANG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R LONG-RANGE 17963840

阅读:131052 2025-09-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经纬盈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平通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长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63840号“LR LONG-RAN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8460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4日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经纬盈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平通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长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63840号“LR LONG-RAN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8460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不动产经纪、代管产业”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7963840号第36类“LR LONG-RANGE”商标在“1.不动产经纪;2.不动产估价;3.不动产管理;4.经纪;5.代管产业;6.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保险承保;2.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3.艺术品估价;4.担保”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796384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调查结果,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交换,以便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被申请人与出租人往来沟通电子邮件;

  3、佣金确认书(经纪合同)、发票;

  4、行政公寓中介代理协议;

  5、被申请人官方网站信息截图;

  6、北京长远房地产网站年度维护协议及发票;

  7、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信息截图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阶段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送达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9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限内。

  2、被申请人名下在指定三年期间在第36类服务上仅有一件商标,即本案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2021年2月18日至2024年2月17日)是否在其复审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代管产业”(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主体资格证据,我局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至4显示,被申请人与出租人就向他人租赁公寓事宜沟通情况,被申请人作为其经纪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公寓服务,且租赁合同上均标明本案复审商标,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承租人与不特定第三方签订合同,将其公寓出租予不特定第三方使用,附有发票予以佐证上述商业行为已实际履行,涉及的服务为不动产经纪、代管产业服务。并考虑到被申请人名下在第36类服务上仅有本案复审商标一件注册商标,上述证据与被申请人提交证据5、6、7相互佐证,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不动产经纪、代管产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由于不动产经纪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高度关联,属于类似服务,应予以维持。综上,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

本文《关于第17963840号“LR LONG-RANG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R LONG-RANGE 1796384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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