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辉林
申请人因第162391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83318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0年12月02日至2023年12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也是申请人业务中的重要使用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显示了复审商标,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且覆盖了指定期间。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足以证明近三年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并且仍在继续使用中。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网站及相关介绍的截图、企业信息;2、所获荣誉;3、实际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2月28日在第31类“未加工木材;小麦;自然花;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槟榔;新鲜蔬菜;谷种;动物饲料;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6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未加工木材;小麦;自然花;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槟榔;新鲜蔬菜;谷种;动物饲料;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复审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未加工木材;小麦;自然花;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槟榔;新鲜蔬菜;谷种;动物饲料;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未加工木材;小麦;自然花;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槟榔;新鲜蔬菜;谷种;动物饲料;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