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273494号“芝心话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芝心话及图 78273494

阅读:118399 2025-09-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满宽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涛涛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对第78273494号“芝心话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里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070023号“知心话及图”商标、第38613652号“知心话ZHIXINHUA”商标、第687250…

  申请人:满宽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涛涛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对第78273494号“芝心话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里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070023号“知心话及图”商标、第38613652号“知心话ZHIXINHUA”商标、第68725020号“知心话ZHIXIN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核定产品主要是零食食品类,针对的消费群体是以中小学生为主,均是未成年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他们在认知上产生混淆,对产品提供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中小学生对“知心话”这一表达感情深切的固定话语汉字产生错误的理解,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行业相同,均属食品类行业,理应知晓引证商标的存在及其所享有的知名度,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善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在先决定;3、产品包装、货架、宣传使用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肉松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肉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

本文《关于第78273494号“芝心话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芝心话及图 782734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39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