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美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乐柠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对第76446762号“奶糖宝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奶糖派”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232250号“奶糖派”商标、第53754004号“奶糖派”商标、第46624826号“奶糖派NTP”商标、第41322992号“奶糖派大白”商标、第41332766号“奶糖派如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意图,其注册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并且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双方商标若共于市场,具有助长被申请人故意抄袭抢注的不正当之风,并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信息;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奶糖派域名及官网信息、起源相关文章信息;申请人线下及线上店铺资料;申请人各大平台粉丝数;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的媒体报道资料、各大平台的网络宣传推广资料;申请人参加展会资料、网络搜索资料;所获荣誉资料;商标裁定;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商标注册列表及商标出售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毛衣、成品衣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汉字“奶糖”,且均为商标的首要认读部分,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鉴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