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圣兵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婷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第75161154号“陈二沟手作CHEN ER GOU SHOU ZU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合法享有“陈二沟手作及青蛙图形”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以公开形式对外进行发表,申请人创立的“陈二沟手作”品牌及涉案作品享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接触申请人所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条件,并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申请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陈二沟手作”作品创作过程;2、委托作品著作权权属协议;3、“陈二沟手作”作品发表证据;4、“陈二沟手作”品牌知名度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该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