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021779号“飞跃秦直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飞跃秦直道 74021779

阅读:69255 2025-09-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甘泉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5日对第74021779号“飞跃秦直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723945号“秦直道”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秦直道遗址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甘泉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5日对第74021779号“飞跃秦直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723945号“秦直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对“秦直道”的在先商号权利,也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侵害。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同一地域,具备明知申请人使用“秦直道”商标而故意抢注该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知名商标认定证书、著名商标认定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智能玩具;娱乐场用视频游戏机;玩视频游戏用手持设备;玩具;棋;装有测量传感器的健身圈;电子靶;滑梯(玩具);台球;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2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在第28类“游戏机;风筝;电动游艺车;玩具;棋;运动球类;健身床;射箭用器;体育活动器械;口哨;游泳池(娱乐用);塑料跑道;竞技手套;旱冰鞋;合成材料制圣诞树;钓鱼杆;伪装掩蔽物(运动用品);球拍用吸汗带”等商品上已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飞跃秦直道”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秦直道”,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共同使用在玩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行业上对“秦直道”商号进行了使用,并使之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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