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154892号“相思豆小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相思豆小豆 73154892

阅读:126135 2025-09-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相思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张志强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5日对第73154892号“相思豆小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885222号“相思豆”商标、第43892280号“相思豆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南京相思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张志强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5日对第73154892号“相思豆小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885222号“相思豆”商标、第43892280号“相思豆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傍名牌”的恶意,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无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复制,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性,争议商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3年7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汉字,且未形成明显区分性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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