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朴诚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简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5日对第71060513号“简爱茶礼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简爱”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936497号“简爱”商标、第32186097号“简爱”商标、第45874478号“简爱及图”商标、第16936812号“简爱情书”商标、第16936860号“简爱宣言”商标、第49845966号“简爱芯牧场”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知名品牌,其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另,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2月注销。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误导消费者,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所获荣誉;广告合同、发票等;参展合同、手册、展位照片等;在先裁定;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3年4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获准注册,故本案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均含有“简爱”,且未形成明显区分性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