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938451号“富士珠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富士珠江 70938451

阅读:86597 2025-09-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台工珠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众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舒展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对第70938451号“富士珠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96084号“珠江ZHUJIANG”商标、第31009571号“珠江”商…

  申请人:佛山市台工珠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众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舒展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对第70938451号“富士珠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96084号“珠江ZHUJIANG”商标、第31009571号“珠江”商标、第31073821号“珠江强粘胶带”商标、第31084805号“珠江工程胶带”商标、第27912288号“珠江胶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明显是出于摹仿与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其注册或使用将会淡化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了支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珠江”系列商标信息;部分获奖证书;“珠江”品牌使用与推广情况;“珠江”品牌线上销售情况及网上相关搜索资料;“珠江”品牌部分销售发票及纳税表;“珠江”品牌著作权及外包装证书;“珠江”品牌维护的案件清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09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非文具用、非医用、非家用胶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手套、绝缘胶带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文具用、非医用、非家用胶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绝缘手套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其他理由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

本文《关于第70938451号“富士珠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富士珠江 709384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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