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029202号“青花椒老板爱上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青花椒老板爱上鱼 51029202

阅读:98664 2025-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鲜为先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宁川流不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菏泽开发区正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对第51029202号“青花椒老板爱上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老板恋上鱼”餐饮品牌在行…

  申请人:济南鲜为先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宁川流不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菏泽开发区正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对第51029202号“青花椒老板爱上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老板恋上鱼”餐饮品牌在行业内尤其是山东省餐饮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47922号“老板恋上鱼laobanlianshangyu及图”商标、第11954438号“老板恋上鱼”商标、第32124260号“老板恋上鱼 恋及图”商标、第32142648号“老板恋上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店铺装潢、员工服装、菜单等方面均与申请人店铺高度相似,明显系为了搭傍申请人的品牌。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经营的餐饮中的菜品含有“青花椒”,从而对服务内容、菜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简介;

  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4.申请人经营销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商标使用证据;

  5.在先案件判决书和裁决书;

  6.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7.百度百科上关于“青花椒”的介绍;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二、争议商标并非复制、摹仿申请人的商标。被申请人不具有主观恶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经营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

  2.其他相关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老板爱上鱼”,在收到答辩通知后更改了招牌,增加了文字“青花椒”。被申请人提交的门头照片、租赁合同、宣传页、单据等并不能证明其善意使用,反而可以证明其突出使用“老板爱上鱼”,更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济宁川流不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咖啡馆”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酒吧服务;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引证商标一至四外,申请人在证据1中还援引了第32140224号“laobanlianshangyu”商标、第32419477号“老板爱吃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申请人引证商标五、六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酒吧服务;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之外的饭店、咖啡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老板爱上鱼”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文字“老板恋上鱼”及引证商标五“laobanlianshangyu”、引证商标六“老板爱吃鱼”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山东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养老院等全部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原料、口味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仅凭在案证据难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已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但上述情形属于商标使用侵权行为,不属于无效宣告商标案件对商标授权确权的调整范围。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

本文《关于第51029202号“青花椒老板爱上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青花椒老板爱上鱼 510292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36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