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七星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好药师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欧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第50886751号“中蒙好药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第11993545号“好药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复制、摹仿行为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公司简介;
2、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申请人信息;
3、申请人全资控股公司列表;
4、申请人企业使用商标的物料图片;
5、“好药师”商标在国内获准注册的统计表及其相应商标注册证;
6、申请人企业执行的商标管理制度;
7、申请人历年行业排名;
8、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
9、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对申请人请求认定驰名的推荐函;
10、完税证明;
11、财务审计报告;
12、申请人名下区域公司列表、门头照片、宣传页及销售记录;
13、部分采购、合作协议及发票;
14、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15、电商运营合作合同及发票;
16、申请人在线上开展的020、B2C业务在抖音、饿了么、京东、快手、美团等平台签订的协议;
17、申请人母公司九州集团年度报告;
18、“好药师”商标的相关宣传资料、宣传投入合同及配套发票;
19、检索报告;
20、相关裁定;
21、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的记录;
22、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程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于2022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公众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