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比•菲洛
委托代理人:艾比昂(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百慕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对第57763729号“PHOEBE PHIL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18类的国际注册第956280号“PHOEBE PHILO”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2.相关报道;3.申请人国际注册第956280号商标注册证明;3.百度搜索关键词“PHOEBE PHILO”结果;4.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商标列表;5.关于被申请人的裁定;6.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品牌介绍;7.相关宣传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6类衣服饰边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37期(2023年4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和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18类伞等商品上,上述商标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类似,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工艺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姓名权,“PHOEBE PHILO”仅为普通英文名,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国的相关公众会将“PHOEBE PHILO”与“PHOEBE PHILO”女士产生唯一对应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损害“PHOEBE PHILO”女士的在先姓名权。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在先争议商标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需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