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先正达农作物保护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丰乐植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第77072674号“世高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68630号“世高Score”商标、第5321962号“世高”商标、第1类第63478589A号“世高”商标、第63478589号“世高”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在高度关联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缺乏合理解释。其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在先品牌商标知名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搜狐网对先正达公司相关介绍资料、公司名称沿革的证明;
2、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照片;
3、相关媒体报道、产品介绍、广告审计表;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5、相关判决;
6、被申请人天眼查企业信息、母公司的官网简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4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09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害虫制剂等商品和第1类防微生物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3、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世高乐”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及引证商标二、三、四“世高”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