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彬彬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对第66575325号“速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61510号“联塑”商标、第7559851号“联塑”商标、第10907047号“联塑”商标、第12868252号“联塑”商标、第1266655号“联塑L&S”商标、第1388297号“联塑 L&S”商标、第6327286号“联塑L&S”商标、第9379095号“联塑L&S”商标、第11357944号“联塑L&S”商标、第8363806号“联塑L&S”商标、第10669822号“联塑LESS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1305333号“联塑”商标、第1373207号“联塑L&S”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及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工商信息、介绍;关于“LESSO”的构思由来的证明文件;关于中国联塑启用新英文名称“LESSO”的部分新闻报道;申请人公司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行业排名;广告宣传资料;“联塑”系列商标产品销售范围、销售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情况;相关决定书、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3年10月14日第1859期《商标公告》中,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3年2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槽、铁板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速联”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中文“联塑”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槽、钢板、金属锁(非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