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湾谷科技研究(珠海市)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938号“禧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7402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答辩书、企业简介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1月30日至2024年0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阿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复审商标是其独创,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简介;2、商标使用授权书及双方购销合同和发票;3、购销合同及发票;4、产品包装;5、包装盒采购合同及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山东平阴阿胶厂于1985年12月9日申请注册,于1986年11月1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阿胶商品上,后经转让、变更,现所有人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权至2026年11月9日,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阿胶”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用于证明申请人许可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3中的合同及发票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显示有复审商标,销售商品为“阿胶”。综合考虑在案其它证据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阿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阿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