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772596号“ZYW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ZYWY 78772596

阅读:104547 2025-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滋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凡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78772596号“ZYW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077364号“ZIWI”商标、第53649176号“ZIWI”商标、第57684…

  申请人:滋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凡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78772596号“ZYW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077364号“ZIWI”商标、第53649176号“ZIWI”商标、第57684886号“ZIWI”商标、第60280126号“ZIW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并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三、被申请人在明知或应知引证商标的情形下,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高度近似商标,缺乏合理解释,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信息及品牌介绍;

  2、申请人参加展会的媒体报道;

  3、推广产品照片及目录、媒体报道;

  4、推广海报、活动赠品照片;

  5、经销协议、发票、货运单;

  6、销售情况;

  7、所获荣誉;

  8、消费者对申请人品牌产品评价页面;

  9、淘宝网、京东旗舰店官网页面;

  10、关于双十一活动的邮件及翻译;

  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12、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射箭用器具;玩具;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宠物用玩具;狗用玩具;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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