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干粉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74923196号“舒享贝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7553169号“舒享”商标、第45247934号“舒享”商标、第37282881号“舒享心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应该知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存在,其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舒享贝比”,具有主观恶意,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如允许争议商标注册,被申请人即可借助引证商标的声誉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给申请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以及商誉侵害,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相关媒体宣传报道;在先裁定书;申请人年报;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申请注册,2024年6月28日在第5类“药用洗液;矿泉水沐浴盐;抗菌洗手液;含药物的洗发液;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无菌棉;中药袋”商品上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补药; 医用矿泉水; 药物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舒享贝比”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洗液; 矿泉水沐浴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补药; 药物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