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有标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天晟趣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30日对第74938268号“ElusiaK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了申请人实际使用和管理的包括“ElusiaKa”在内的多件商标,此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合作纠纷及市场竞争关系,这种抢注行为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二、申请人在中国及海外已实际使用并控制了相关商标,且这些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被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在亚马逊平台上销售“香味蜡烛加热器”,构成实际竞争关系,被申请人通过抢注商标,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削弱申请人的市场竞争力,违反了《商标法》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曾合作的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申请人与该关联公司及其控制人因合伙关系产生了严重的法律纠纷,合作终止后,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正当行为成为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商标并进行报复的动机,这种不正当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况。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合伙协议书;
2、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
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终2134号民事判决书;
4、西安趣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天晟趣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
5、商标注册信息;
6、“PALANCHY”、“ElusiaKa”和“Geronland”等商标的美国、英国商标证书;
7、股权代持协议;
8、上海颐景镜像数据有限公司借用协议;
9、亚马逊搜索结果截图;
10、亚马逊销量排行榜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4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芳香油扩香器(非香薰藤条);电和非电的芳香油扩香器(香薰藤条除外)”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所列第6387368号引证商标为美国注册商标,且申请人并未援引其他有效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作为引证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与“芳香油扩香器(非香薰藤条)”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等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