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长虎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第73867157号“素美嘉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5775634号“美素佳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更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的第7473526号“FRISO”(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刻意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在多个平台出售,直接证明了其申请注册无真实使用意图,仅为通过售卖转让谋取高额转让费,谋取不正当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以“FRISO”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结果;
2、相关裁定;
3、申请人介绍的宣传页;
4、品牌手册;
5、“FRISO美素佳儿”系列商标、包装设计在世界范围内的注册情况统计列表;
6、国家图书馆馆藏期刊的部分检索结果;
7、经销协议、采购合同、订单及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原产地证明、海运提单、装箱单、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
8、申请人官网截图;
9、审计报告;
10、营销活动金额统计;
11、纳税证明、营业收入相关报道及知乎文章;
12、市场报告、研究报告;
13、百度、腾讯、优酷、爱奇艺等门户、视频、互联网广告播放截屏;
14、广告服务合同;
15、宣传物料;
16、媒体报道;
17、相关判决;
1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19、被申请人售卖商标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4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03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和第5类婴儿奶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素美嘉”与引证商标一“美素佳儿”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考虑到申请人的“美素佳儿”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