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钻石支持发展基金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64980号“DIAMONDS FOR DEVELOPMENT F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第35类、36类服务上的商标,是富有创意的,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作为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的宣传与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即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增强了显著性。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信息、在先相关决定、相关申请人介绍中文网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名称全称,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5类商业经营管理服务等、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6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