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奎塞尔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97990号“DOPPEL HERZ 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66534号“DOPPEL”商标、第41449623号“HERZ”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