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正耀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52698号“ELOD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1545号“ELODY及图”商标、第48725593号“AILODY及图”商标、第14610364号“MELODY”商标、第11741546号“ELODY及图”商标、第54256878号“DR.MELODY”商标、第23342269号“ELODY及图”商标、第11954927号“ELODY及图”商标、第7261727号“MY MELO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六、七的所有人为河南美乐华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企业,申请人正在与关联企业协商,将申请商标转让至其名下,同时,引证商标三、五、八已被提起撤三申请,恳请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并未处于转让程序中。
2、引证商标二、三、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在加热装置等商品上予以撤销,在电炊具等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八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现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LODY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ELODY及图”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几近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中的文字“MY MELODY”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冰箱、电加热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电加热装置、润湿空气装置、电热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六至八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暖装置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供暖装置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供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