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67568号“MO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45067653号“MOKI”商标、第791438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