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538777号“DEB-REST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EB-RESTORE 82538777

阅读:136488 2025-09-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迪恩诺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38777号“DEB-RE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89949号“RESTORE DE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之间可能存在商业联…

  申请人:卡迪恩诺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38777号“DEB-RE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89949号“RESTORE DE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之间可能存在商业联系,申请人将努力寻求解决方案,使得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因此,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欧盟注册的“DEB-RESTORE”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DEB-RESTORE”与引证商标英文“RESTORE DEB”在英文词汇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未形成明显区别,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医用导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其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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