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爱的康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44861号“爱的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618191号“爱迪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熏蒸设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372252号“爱的康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