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WERNER HARTMANN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3405号“HARTMAN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3253号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09508号商标已经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与申请商标已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