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冷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72848号“NEWCO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1486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51481号、第48405053号、第41583897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