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702225号“能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能率 70702225

阅读:183518 2025-09-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能率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02225号“能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07871号“图能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7期…

  申请人:株式会社能率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02225号“能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07871号“图能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7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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