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348598号“合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合成 82348598

阅读:101624 2025-09-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文海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48598号“合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02031号、第317215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

  申请人:张文海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48598号“合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02031号、第317215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日常词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销售单据、产品质量保证书及承诺书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合成”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合成智造”内,且两商标无明确含义区别,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合成”指定使用在农业机械等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引证商标一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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