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信(厦门)信用服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诺格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8日对第69948896号“易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1265912号图形商标、第57454699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的商号权。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申请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抄袭复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业务合同、所获荣誉、宣传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张祥平于2023年3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6类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深圳市诺格家居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和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等服务上,上述商标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服务不类似,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对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且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易信”字号或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