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海吉亚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匡艳梅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8日对第69706833号“阿帕葡疆 A PA PU 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查询,未发现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争议商标中所含有的“葡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易使消费者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搜索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8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列举了图形商标,经查询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该商标应为第80080270号图形商标,即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于2024年7月30日申请,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