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739872号“MONO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ONOS 68739872

阅读:99470 2025-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志青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68739872号“MONO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MONALISA”商标独创性很高,且经申请人多年宣传使用,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志青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68739872号“MONO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MONALISA”商标独创性很高,且经申请人多年宣传使用,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6350093号“MONALISA”商标、第32424489号“蒙娜丽莎 MONALISA M”商标、第32405447号“MONAL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的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第3406138号“蒙娜丽莎”商标、第3263410号图形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蒙娜丽莎MONALISA”系列商标的抄袭、摹仿,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

  2、相关判决书;

  3、荣誉证书;

  4、申请人基础注册商标在国外的注册情况;

  5、申请人“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牌瓷砖产品在国外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

  6、申请人产品广告支出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6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铰链;窗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家具用金属附件;小五金器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蒙娜丽莎MONALISA”系列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是,争议商标与“蒙娜丽莎MONALISA”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6类商品与申请人主张“蒙娜丽莎MONALISA”系列商标核定的第19类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在审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

本文《关于第68739872号“MONO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ONOS 687398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5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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