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得物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鼎阜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对第67463910号“遇尚&得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得物”由申请人独创,显著性极强,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842035号“得物及图”商标、第62815993号“得物 CAN'T STOP WON'T STOP POIZON及图”商标、第51302460号“得物识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明显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已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得物”系列商标实际使用情况;2、2022-2023“得物”平台商家入驻情况;3、申请人所获荣誉;4、广告宣传推广情况;5、媒体报道情况;6、作品登记证书及相关裁定;7、被申请人详细信息及注册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竹木工艺品、木制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竹木工艺品、家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得物”,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木制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